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全面推行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税务等部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对于依法可以申请退还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不征税复运进境,但是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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