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