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保障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港口业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平台等对接,实现通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物流、金融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一站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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