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产业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和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构建设计生产、物流仓储、交易展示、支付金融、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镇(街)、专业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