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商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