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驾驶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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