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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