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车辆车厢不实行全密闭化,撒漏渣土、抛洒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撒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大面积污染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以及运输车辆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超过车辆的载质量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半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