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境汽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违反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违反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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