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机动车上安(改)装、使用超标准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遮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