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违反第(一)、(二)项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