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