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交通,并移交有关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