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