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行驶或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