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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