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违反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