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