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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