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 (二)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予以审批的; (三)对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四)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