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为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相关登记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 (五)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的; (六)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 (七)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