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