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一)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率超过百分之十的;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车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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