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行为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