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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