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