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监控设备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