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公安部门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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