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经营活动: (一)生产、销售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 (二)生产、销售擅自更换发动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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