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车辆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车辆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号牌及本条例施行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对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