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在道路上开设路口、开辟通道、设置台阶、坡道的,应当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距离交叉路口一百米、次干道八十米、支路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开设出入口,上述道路与交叉路口的距离以路口的转弯曲线与路段直线的切点起算。 快速路不得设置沿街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