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研制开发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三)挖掘、研究、利用中医文献和民间秘方验方成绩显著,捐献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文献、民间特效秘方验方和确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的。
(四)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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