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当将县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列为社会医疗保障服务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