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建立中医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