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九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组织管理,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中医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