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八条 申办中医医疗广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登载、播出、设置、张贴虚假和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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