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中医知识,开展中医咨询服务,组织撰写中医药学术专著,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