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经费的管理。中医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和中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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