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数名代表联名提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专用纸书写清楚,一事一案,内容力求准确、具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