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88-03-13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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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六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以一个...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收集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凡代表反馈意见...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将当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述职评议、组织代表视察、跟...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三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和代表...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