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收集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凡代表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在三十日内答复代表。
对代表多次提出而未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专题报告,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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