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将当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