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无法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解释清楚,至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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