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六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以一个承办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由主办的单位答复代表,相关的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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