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六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以一个承办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由主办的单位答复代表,相关的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