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已经或正在解决的,要据实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后答复代表;
(三)需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机关决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或向上级机关请示后答复代表;
(四)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不便采纳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时,应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选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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