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在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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