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作差的单位及其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