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述职评议、组织代表视察、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