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三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和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按本办法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