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